为保证科研处在规定的时间、程序内处理上级和学校党委、分管院领导交办事项,为来科研处办事人员提供优质、高效、满意的服务,实行限时办结制:
一、当事人到科研处办理属于科研处职责范围内的事宜,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。
二、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,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,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三、对没有时限要求的,相关部门呈报的请示文件,且资料完整的,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。
四、对教学单位呈送的转报件,经科研处领导同意后,要在收到转报件7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部门。
五、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、交办的事项,要按照督办、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。未明确时限要求的,要在收到督办、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,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,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。
六、对群众来信来访,负责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、扯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