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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额确定及计税方法
2015年06月29日  

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确定

及计税方法

一、适用对象:与单位没有任职、受雇关系的人员;

二、征收起点:每次收入超过800元的(关于次的规定:只有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;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收入的,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);

三、应纳税额所得额的计算:

1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,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,即:应纳税所得额=每次收入-800元;

2、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依照20%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即:应纳税所得额=每次收入(1-20%);

3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(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)的,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,具体是: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,减除费用后的余额(即应纳税所得额)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,加征五成;超过5万元的部分,加征十成。

四、适应税率

级数

每次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(%

速算扣除数

1

不超过20 000元部分

20

0

2

超过20 000 50 000元部分

30

2000

3

超过50 000元部分

40

7000

1、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,扣除费用800元,适用税率20%

如果你挣1000元,应纳个人所得税=1000-800*20%=40元;
   2
、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,扣除费用20%,适用税率20%
如果你挣4100元,应纳个人所得税=4100*1-20%*20%=656元。
   3
、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,适用税率30%,速算扣除数2000

    20000<应纳税所得额=收入额*1-20%≤50000
应纳个人所得税=应纳税所得额*30%-2000
   4
、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,适用税率40%,速算扣除数7000
   
应纳税所得额=收入额*1-20%)>50000
   
应纳个人所得税=应纳税所得额*40%-7000

  五、劳务报酬税后所得还原税前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

每次取得的税后数

税前数

应纳税额

3360元以下(含3360元)

(税后数-160/0.8

税前数-税后数

3360-16800元(含16800元)

税后数/0.84

税前数-税后数

16800元以上

(税后数-2000/0.76

税前数-税后数

例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单位:元

每次取得的税后数

税前数

应纳税额

2000

2000-160/0.8=2300

2300-2000=300

5000

5000/0.84=5952.38

5952.38-5000=952.38

20000

20000-2000/0.76=23684.21

23681.21-20000=3684.21

备注:1、如果学校缴税,我们在制劳务费用表通常采用第五种方法计算应发放劳务费用金额,即劳务费用金额为“税前数”。以给2000元劳务费为例,部门制表时,劳务费2300 代扣个人所得税 300 实际领取金额2000元;

2、如果是领款人自己缴税,劳务费用金额就为“税后数”,再按第四种方法计算代扣税,领款人领取金额为扣除税后的金额。以给2000元劳务费为例,部门制表时,劳务费2000 代扣个人所得税 2000-800元)*20%=240  实际领取金额2000-240=176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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